
朗读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和局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15日
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精神,制订市级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一、备案条件
市级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拥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固定孵化服务场所,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30家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20家以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wenzhoushi/2021/0528/93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