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正文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温州市 收藏
朗读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及9个配套子文件精神(以下简称市“1+9”政策),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完成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4.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或专业机构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对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民办教育品牌,可采用“一事一策”的方式引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

四、加大扶持力度

5.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每年继续安排5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①民办学校升等创优、星级评估奖励: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初次复评通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中小学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10万元奖励;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学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②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学校发展性评估)、平安校园奖励:全日制、非全日制民办学校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平安校园”动态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1万元奖励补助。③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每年评选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共8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优秀教师10名,给予每人8000元奖励。④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管理人员培训,由区文教体工作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支。⑤新建民办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设施设备补助:对当年举办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优质品牌民办学校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在正式审批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当年新增班级数,按每班5万元的标准给予设备设施补助,以相应的学制为一个补助周期,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⑥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给予基本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经费补助。⑦其他项目。

6.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①幼儿园:对辖区内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年度等同公办幼儿园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四星级学校(幼儿园)按照三星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生增加100元予以补助,五星级学校(幼儿园)按照三星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生增加200元予以补助。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四星级学校每生按照基准定额标准再增加100元予以补助,五星级学校每生按照基准定额标准再增加200元予以补助。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以下顺序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最低工资、教师培训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已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不再重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7.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测算标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按照精准扶优的原则,优先扶持星级评估等级高的优质品牌学校。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按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阶段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为15%、20%、30%,学前教育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为10%、15%、20%。已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学校不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wenzhoushi/2021/0528/9251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