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0年2月26日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促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禁养区划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查清区域内禁养区划分情况,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稳产保供。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全面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依法合规、全面调整原则;
(二)以人为本、稳产保供原则;
(三)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
(四)统筹兼顾、科学可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结合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共35.75 km2,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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