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0年5月18日
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加快优质要素资源在我区集聚,吸引各类总部企业聚集发展,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打造重大平台,提升我区产业竞争力,做大我区经济总规模,集聚产业项目人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高起点谋划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温籍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推动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10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打造良好的总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的集聚辐射带动能力提升。重点引进在外温商回迁的综合总部、区域总部、贸易总部以及国内外500 强、行业百强、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等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总部,以增量倍增促进新动能培育、竞争力提升。
二、具体要求
按以下标准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扶持政策、认定程序和政策兑现等:
(一)认定标准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浙南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内、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我区,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同时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附件资料均真实、合法。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承诺,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应全部退还拨付单位。
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将被认定为新迁入总部企业或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
1.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我区新成立总部企业,同时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均未通过任何形式(如:招拍挂、司法拍卖等)取得我区工业用地。
(2)在区外设有不少于1家关联企业,并实现统一核算,该关联企业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2.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1)在我区内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区外设有不少于1家关联企业,并实现统一核算,该关联企业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2)同时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3)我区供地企业需达到投资合同达产考核标准。
(二)扶持政策
符合认定标准并达到规定条件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申请相关政策奖励。
1.落户奖励。经认定,符合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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