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机构管理细则》和《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入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6日
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以下简称“科创园”)建设,规范科创园管理、服务,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科创园是温州市在上海市嘉定区设立的研发机构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将努力打造为集双向流通、资源共享、研发集聚、产业培育、合作交流为一体的新型科技飞地,重点鼓励从事“5+5”产业的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孵化项目入驻科创园,优先支持智能装备、生命健康产业企业。
第三条 申请入驻
企业(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入驻。
(一)符合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并优先支持与上海科创平台有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二)符合产业导向,优先支持风投机构或温州企业投资(温州企业股份占比30%及以上)的孵化项目,入园后登记需注册在温州市区范围内。
第四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入驻企业(项目)在温州科技大脑(http://dn.wzkj.gov.cn/)填写《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资料。
(二)评估审核:科创园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资格初审和考察走访,形成评估推荐意见并报送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审核,温州市科技局负责审批,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通知入驻。
(三)协议签订:运营机构负责与拟入驻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其中孵化项目累计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3周年。
第五条 入驻管理
(一)入驻企业(项目)必须承诺遵守《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园区管理规定》、《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机构管理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入驻企业(项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启动入场装修事宜,逾期视同主动放弃;60个自然日内完成装修事宜。逾期未启动装修工作,自运营机构函告通知书面送达之日起入驻协议即终止(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审批)。
(三)入驻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缴纳入驻保证金10000元,用于入驻期间不可预计的公共财产损坏赔付及欠费行为防范。入驻协议终止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由运营机构无息退还。保证金在运营单位账户单独立账,不允许用于其他支出。收取的租金由运营机构核算后5个工作日内报温州市科技创新中心备案、核定后上交温州市科技局,再由温州市科技局统一上交温州市财政局。
(四)入驻企业(项目)有义务配合运营机构报送相关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一)企业(项目)入驻给予免租金和物业费优惠,按研发人员人均不超过15㎡(建筑面积)的标准结合仪器设备数量合理确定入驻机构场地面积,每家企业(项目)入驻研发人员最低不少于6人(项目入驻孵化可放宽至5人),最高入驻面积不超400㎡(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成本价收取租金及物业费,其中水电费及租用面积的二次装修费用自理。
(二)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同等享受《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产业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同等享受《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0〕1号)等温州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七条 退出管理
(一)主动退出。入驻企业(项目)期满不再续驻的或因故要求提前解除入驻协议的,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温州市科技局同意。
(二)强制退出。入驻企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机构报请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核定并经温州市科技局同意,有权单方解除入驻协议: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入驻企业(项目)应当按运营机构要求报送真实有效的研发投入、产值、税收、人才引入等统计报表,按需汇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3次不配合上报相关报表材料且发函后拒不整改的。或报送数据弄虚作假的;
3.入驻企业(项目)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入驻企业(项目)经营场所连续15个自然日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且运营机构发函后5个自然日内无整改的;
4.拖欠水电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
(三)入驻企业(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后,须在10个自然日内腾空退出场所,逾期按每天每平方2元计收占有使用费。
(四)入驻企业(项目)退出时应腾空场所无条件恢复原状。腾空退出期限届满后遗留在现场的所有物品,视为主动放弃所有权,运营机构可以清除上述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五)强制退出的入驻企业(项目)两年内(含两年)不允许再次申请入驻。
第八条 绩效考核
(一)考核时间。运营机构负责当年对入驻企业(项目)按自然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其中,10月份后入驻企业(项目)首个自然年内产出不纳入考核,运营机构负责从第二个自然年度开始对入驻企业(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连续入驻三年的企业,须对三年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考核档次。考核总分100分,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类,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结果运用。企业入驻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视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整改可以续签入驻协议;第二年核心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企业发展情况可以不予续签入驻协议;第三年综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入驻协议。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入驻协议,保留原优惠面积。
(四)结果报送。运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及处理建议报温州市科技创新中心备案后提交温州市科技局。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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