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主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工程不少于10个,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