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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申请人:孙*华、孙*华;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后新片427号;
被申请人: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宏伟;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699号;
争议事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中“江干区彭埠镇后新片427号土地争议指界示意图”红色不规则红框范围内未登记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性质争议。
申请人陈述:根据1952年杭艮所字第003558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和1995年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可确定52权证所对应的土地(除1996年已登记土地外)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根据《规定》的第二十八条,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现使用者,即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
1.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2.户籍证明(派出所查档);
3.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房管局查档);
4.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未参加过人民公社的证明;
5.申请人关于土地被占用的情况说明及补充材料。
被申请人陈述:城东新城是通过合法的用地审批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批文号浙土字B〔2008〕0029号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号杭征迁(2008)第138号),同时征地补偿款也已全部支付到位,公司认为与申请人不存在权属争议,只是对拆迁补偿未达成共识。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
1.用地批准文件;
2.征收公告;
3.补偿到位证明;
4.征收时的现状图。
所在社区陈述:80年代开始所争议的土地一直由我村村民以土地承包的方式在使用,至城东新城实施征收止。同时,申请人在1985年以批地建房的方式经原彭埠乡人民公社批准,同意在原基上建房50平方米,包括天井、厨房、厕所等,按墙外包计算。
所在社区提供的主要材料:
1.申述报告及孙景和户土地的情况说明;
2.建房批复;
3.集体土地承包证批准表。
国土部门依职权调取的相关材料:
1.杭州市规划局的1983年、1992年、1995年所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