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暂时保留)、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保障区审管办(区公管办)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审管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区审管办(区公管办)工作部署,2018年7月起,组织对区审管办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2019年6月30日之前制定的区审管办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