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军队驻浙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和《关于确定部分地区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替补供应企业的通知》公布的中选产品。
二、实施时间
(一)实施时间。2020年4月28日开始执行。
(二)采购周期。执行国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三、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