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上城区 > 正文

杭州市上城区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  不按有关规定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  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  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保密机关、区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上城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hangzhoushi/shangcheng/2021/0525/7391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