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要求,参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杭政函〔2009〕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指导思想,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加大国有资本收益在公共事业、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事业方面的投入,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利润全民共享的目标。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相互衔接。
3.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区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控股、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公共事业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性质的支出。
2.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国有股权(股份)等资本性支出。
3.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费用支出。
4.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用于政府旧城改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配合投资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不列赤字。
(六)区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预算支出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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