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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指挥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建设指挥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关于推进建设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上委〔2009〕37号)、《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意见》(上政办〔2009〕4号)和《关于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上政〔20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建设指挥部人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住建系统指挥部、城管系统指挥部及其下属办公室、管委会、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对于通过区委组织部委派的临时挂职人员不适用于此通知。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转换建设指挥部用人机制和规范用人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分类管理、公开招聘、劳务派遣、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制度,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适应建设指挥部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具体内容
根据建设指挥部不同人员种类,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一)行政、事业编制借用人员
1.分级管理。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借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处级以上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委派,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未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各建设指挥部均不得擅自借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人员考核。人员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按各建设指挥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年底考核由建设指挥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原单位。
3.工资待遇。行政编制借用人员根据《关于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上政〔2010〕4号)规定,其基本工资和生活性津贴由原单位发放,工作性补贴纳入建设指挥部绩效工资(奖金)总额中,由建设指挥部每月按标准予以预发,年终按当年的考核办法根据工作业绩由建设指挥部统一考核后进行结算,结算清单须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事业编制借用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到建设指挥部绩效工资(奖金)总额中,由建设指挥部每月按标准予以预发,年终按当年的考核办法根据工作业绩由建设指挥部统一考核后进行结算,结算清单须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
建设指挥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执行。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岗位聘任、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
(三)劳动合同制人员
建设指挥部劳动合同制人员指与建设指挥部及其下属办公室、管委会、企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计划管理。劳动合同制人员纳入建设指挥部编外用工计划管理,由区编委办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申报、核准管理制度。未经核准用工计划,各建设指挥部均不得自行招用劳动合同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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