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浙文社〔200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发放对象:
(一)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已享受国家级、浙江省级及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在本《暂行办法》补贴范围之内。
第三条 补贴用途:
主要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生活等。
第四条 补贴发放标准:
65周岁以上(含)的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贴。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须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街道对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实后,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
第六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示后,报区非遗保护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去世后的,其当年的补助仍然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八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经推荐申报评定升格为杭州市级以上(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当年未享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其当年的区级补助仍然全额发放;次年享受由市级以上(含)有关部门发放的市级以上(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不再同时享受区级补贴。
第九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所需经费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一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区财政局应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发放到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接受补贴的传承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1月19日起施行。
《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浙文社〔200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发放对象:
(一)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已享受国家级、浙江省级及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在本《暂行办法》补贴范围之内。
第三条 补贴用途:
主要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生活等。
第四条 补贴发放标准:
65周岁以上(含)的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贴。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须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街道对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实后,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
第六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示后,报区非遗保护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去世后的,其当年的补助仍然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八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经推荐申报评定升格为杭州市级以上(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当年未享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其当年的区级补助仍然全额发放;次年享受由市级以上(含)有关部门发放的市级以上(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不再同时享受区级补贴。
第九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所需经费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一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区财政局应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发放到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接受补贴的传承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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