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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82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任务措施分工方案(2017-2019>的通知》(杭委法治〔201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二、责任分工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报送清理意见前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时多个单位列为实施部门的,应当分别填写和报送清理意见。

三、清理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清理范围及重点提出清理意见,包括废止、修改部分条款(需明确修改前后的该条款具体规定)、全面修订和继续有效。

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与“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不符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应当废止。

规章部分条款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修改部分条款;修改较多需调整总体内容设置的,应当全面修订。

规章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继续有效。

四、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区风景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国土分局、清河坊管委会、清河坊公司、上城规划分局、上城消防大队,清波街道、小营街道、紫阳街道、南星街道。其中,清河坊管委会和清河坊公司为主要实施部门。

五、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规章清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负责规章清理,对条款内容的清理意见及理由要形成书面报告,于2018330日前报送区法制办。主要实施部门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201844日前报送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梳理、研究论证后,确定废止、修改规章的建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法制办,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本次清理工作纳入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对未认真、及时组织清理,导致被上级部门备案审查纠错的,将予以相应扣分。

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区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赵纳佳,电话:87823219

 

附件:1.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2. 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0

 

(此件可公开发布)

 

 

 

 

 

附件1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东临中河路、西至华光巷、南靠吴山及鼓楼、北抵高银巷,同时向东延伸到元宝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于谦故居的区域。

第三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整修,应当坚持保留历史文脉与再现传统街区风貌的有机统一,并参照《威尼斯宪章》全信息原则、可逆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多样性、多元化文化原则,对所有建筑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第四条 上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上城区人民政府组建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文物、土地、旅游、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河坊历史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

第六条 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经批准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在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保护和改造:

()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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