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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上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区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区级财政预算、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等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依法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具体按照区人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通过草案后,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

(三)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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