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城区审计局
2019年3月15日
上城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审计质量分级控制,规范复核、审理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和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实行审计组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和法规科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核,是指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依据执业规范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复核,是指审计组所在部门依据执业规范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理,是指法规科依据执业规范对年度项目计划内审计项目的法律文书代拟稿以及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的行为。对基于审计法律文书而形成的行政文书,法规科负责对数据、问题定性、定责、审计评价以及审计处理处罚意见进行核对。
第三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都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签证意见是否作出采纳与否的说明;
(三)审计过程的表述是否详细具体,认定的事实、金额等是否与所附取证资料一致;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工作底稿,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
第四条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审计结论不够恰当以及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退回审计人员重新编制或者加以补正、完善;
(三)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工作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五条 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期间,所在业务科室应当对该审计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所在业务科室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复核:
(一)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是否一致;
(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是否合理、恰当;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反馈意见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三)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数据及其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四)审计评价、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六)救济方式和期限表述是否正确;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一般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提交经所在业务科室复核后的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和相关审计资料。
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和相关审计资料应当同时提交法规科。经初审,审理资料符合《审计项目审理资料交接清单》(详见附件1)的,进入正式审理流程;不符合的,退回审计组所在科室补正。
第七条 法规科对以下项目实施重点审理:
(一)年度重点审计项目;
(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三)拟作出重大处理处罚的审计项目;
(四)拟启动“容错免责”认定程序的审计项目;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理的审计项目。
各业务科室每年按照工作计划确定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作为重点项目,按照《审计项目审理资料交接清单》所需资料送交法规科审理。其他项目按照简易流程审理。
第八条 法规科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就以下事项进行审理: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 法规科审理后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审计组并录入审理工作台账,最终根据采纳情况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包括审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法规科发现以下情形,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建议:
(一)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未经审计且未调整方案或未纳入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说明的;
(二)审理发现审计中有重大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而未作反映的;
(三)审计取证资料与所反映的问题或事项不匹配,审计工作底稿与所附资料不对应或者对应不完整的,导致审计证据充分性不足,影响对问题的定性或评价;
(四)问题定性不准确、引用定性或处理依据不恰当、不匹配的;
(五)未严格依纪依法依规提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以及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而未作出的;
(六)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对《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有较大分歧的,审计组未予进一步核实,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七)审计通知书未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审计实施方案编审严重滞后于审计实施时间、协审人员单独实施取证和签证等不符合审计程序规定的行为;
(八)审计处理意见因缺少整改责任主体而无法整改落实的;
(九)审理中发现的一、二级复核工作不到位等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法规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理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以法规科接收《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确认审理资料完备时起算,审理期间退回审计组修改或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的及时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审计组应当积极配合审理人员开展工作。必要时,法规科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
第十三条 法规科提出的审理意见应书面反馈审计组所在部门,并视情作当面沟通,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同时退回拟稿人修改。业务科室应当对审理提出的问题、建议进行集体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或完善,确实无法补救、完善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办法。同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不采纳、无法采纳的应当逐条说明具体原因。业务科室根据审理意见对审计项目的补充完善工作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对审理发现问题较多、沟通中存有较大分歧,以及审理发现的问题在全局范围有一定代表性的审计项目,法规科可以按规定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五条 法规科应当对照审理意见,对二次提交的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进行核对,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十六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符合《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争当改革促进派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见附件2)规定的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的,或者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提出上述申请的,审计组可以根据“指导意见”启动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经审计组核实、所在业务科室复核、法规科审理、分管局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对完全符合或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按照“指导意见”中的结果运用规定作出审计处理意见。
不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或未启动“容错免责”认定程序的,则应依纪依法依规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并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
审计项目名称: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份数 | 是否提供 | |
1 | 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 |||
2 | 审计工作方案 | |||
3 | 审计实施方案及审批单 | |||
4 |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所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 |||
5 |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回证 | |||
6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 |||
7 |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 | |||
8 | 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书 | |||
9 | 审计报告代拟稿 | |||
10 | 审计决定书代拟稿 | |||
11 | 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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