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做好我局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根据区纪委、区人社局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有关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有关办法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有关规定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事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探亲、旅游等。具体规定如下:
1、我局科级及以下干部利用年休假或节假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与工作服务对象同团出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试用期内的科级干部不得因私出国(境)。
2、因私出国(境)旅游,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3、申请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二、实行证件管理制度
所有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证件时做好登记。
1、证件管理范围: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新录用人员、调入单位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到后30日内,由本人将有关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我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3、证件申办及更换。首次申办或更换到期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交所在科室的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并进行书面登记。一般应在证件申办或更换成功后15日内上交证件。
三、报批程序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本人因私出国(境)需提前1个月,向所在科室长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需经科室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