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效解决部分专项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等问题,更好发挥专项资金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
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顺畅有序、规范有效。
(一)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
集中力量清理整合,健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精准发力、提升绩效。
1.优化增量聚焦重点。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和资金安排使用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政策的导向性和指向性,明确界定受益对象的范围和要求。建立专项资金和政策清理整合长效机制,将调整整合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把有限的资金进一步聚焦到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和民生事业发展上。
2.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清理整合现行专项资金和政策。对效用不明显,扶持方向不符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目标,不符合当前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一律予以调整或撤销;对符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或补助对象小而散的,予以整合归并;对项目目标已实现或政策到期的,予以撤销。
3.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区级各部门不得新开口子,区财政不得安排资金。
4.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健全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相互制衡、规范高效的分层分级管理制度体系。每项专项资金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并由一家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要建立完善内部操作和内控监督等制度,涉及多部门的,应建立横向并联审核和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责、权、利、效相统一。
5.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目标和有关管理要求,适时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对存在预算执行率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等情况的,应予清理并撤销。及时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目录类别,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区政府、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推行零基预算。
1.实行零基预算和项目库管理。需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一年将其纳入项目库进行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应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作为区级专项资金分配对象。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等因素,经审核后,择优安排项目。
2.严格项目前期审核。对重点项目、专业性较强以及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论证。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的补助额、奖励额与项目投资额相关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于特别重大或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必要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按实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当年度实际需求的资金数编制预算建议。已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需经区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等因素审核后方可纳入预算。
4.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区级预算单位不得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劳务费、“三公”经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费、委托业务费、课题费、部门信息化建设和工作性考核评比等工作经费,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纳入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单位应将各项收支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5.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多元化,2015年起新增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放大政府投资效益。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结合区发改经信局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按照总量控制和细化规范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预算的概(预)算、直接拨付和变更管理等制度。
6.严格预算执行管理。按照批复的预算,区财政部门于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严格限制年初预算待分配项目的资金规模。减少对项目的事前资助,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拨付和使用资金。区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分析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收归财政用于其他急需项目。项目实施完成、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以及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收归财政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