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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省服务业强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03-19 上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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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改经信〔2019〕5号                   

 

上城区省服务业强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省服务业强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快推进我区服务业发展,发挥服务业在推动全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效释放内需潜力、带动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省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下达的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财政级次在上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2)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按相关文件规定按时向区发改经信局报送有关资料。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以及对经济调整优化和扩大服务业有效投资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纯宾馆酒店类项目一般不予安排。

四、补助标准

申报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项目申报

根据当年省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结合我区服务业支持重点,由区发改经信局行文发布申报通知,公开进行申报。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且已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财政资助的,不重复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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