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下半年度宁波高新区初定初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下半年度宁波高新区初定初级职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含企业总部在我区且人事档案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被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1.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翻译、出版、档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和全省统一考试的省药学、医疗器械、工业设计等专业不再组织初、中级职称初定。
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初次定职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三、申报材料
1. 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国内学历须提供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
2. 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协议书,并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3. 宁波市外社保参保证明(有市外工作经历的人员须提供);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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