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第二批初定初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关于做好2018年宁波市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8〕22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第二批初定初级职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在我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我区申请初定职称:
(一)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且档案在宁波大市范围内。
(二)档案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但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三)企业总部在我区且档案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成人教育毕业生,其学历取得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计算),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翻译、出版、档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和全省统一考试的省药学、医疗器械、工业设计等专业不再组织初、中级职称初定。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初次定职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三、受理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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