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科:
  为认真贯彻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根据上级卫计部门关于实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应具有本区户籍(已在外地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除外)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2、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现存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每人累计领取奖励扶助金达到6000元的;
  2、2017年1月1日以后区外迁入高新区的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3、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再生育或收养的;
  3、户口迁出本区的。
  二、奖励标准
  (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享受100元奖励金,按年一次性发放1200元。
  (二)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达到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按100元的标准一年一次性发放1200元,分五年实施。
  调整后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高新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甬高新社〔2017〕46号文件)中有关“确认条件”及“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的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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