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下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 分园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高新一区多园办〔2015〕3号
朗读
高新区一区多园各分园:
新修订的《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分园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办法(甬高新一区多园办〔2015〕1号)即日起不再施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分园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分园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发挥实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分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分园发展基金),是指由宁波市财政局和高新区管委会预算安排的(5年内安排1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8000万元、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安排2000万元,每年具体安排额度由市财政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协商确定),用于支持经认定分园细分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区多园管理局”)是分园发展基金的统筹管理部门,高新区财政局是分园发展基金的监管部门。一区多园管理局负责分园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制分园发展基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分园发展基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分园发展基金的审核、报批等;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将分园发展基金列入一区多园管理局预算,并检查、监督、评估其使用。
第四条 分园发展基金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产业,促进集聚。立足各分园的产业定位,着力吸引高端创新要素,促进分园细分产业集聚发展。
(二)突出特色,统筹兼顾。重点围绕各分园产业细分领域和创新链关键环节综合扶持,促进分园细分产业高端化、特色化发展;同时兼顾各分园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综合平衡。
(三)注重效益,引导示范。通过分园发展基金的扶持,促进分园细分产业的快速集聚和创新发展,形成明显的带动效应,充分发挥分园发展基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发展基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鼓励有落户分园意向的高端人才、机构和项目申请使用发展基金。在经认定分园内注册登记,符合分园产业导向或产业关联度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运营场所在分园认定的四至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核算相对独立的分园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发展基金。
第三章 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分园重大项目建设贴息
2015年起新注册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分园重大项目自落户起三年内,按当年银行贷款利息费用的20%予以补助,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分园重大项目是指:
(一)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60%的。
(二)分园管理机构或企业建设的公共加速器(标准厂房,面积在30000平方以上)、主导产业服务平台(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等。
(三)入选“国千”、“省千”、及“市3315”等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办的实体企业,且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分园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符合产业定位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在分园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30万、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第八条 分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给予管理机构100万、50万、30万元孵化器建设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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