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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做好公租房二期货币化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朗读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等文件精神,对高新区已符合配租条件但暂无房源而轮候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给予一定标准的货币化租赁补贴,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家庭或个人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货币化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高新办〔2014〕51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高新〔2015〕35号)文件规定核准实物配租,但未达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常态化运行操作细则(修订)》(甬高科办〔2017〕56号)文件规定租金补贴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高新〔2015〕35号)文件规定,经核准予以实物配租但暂无房源分配而轮候的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以下合称“企业人才”)家庭或个人。
  (三)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的核准实物配租但暂无房源分配而轮候的企业人才家庭或个人。
  二、租赁补贴期限
  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补贴,其中已符合保障条件轮候的企业人才租赁补贴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重新审核公租房二期申租资格。
  三、租赁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或个人,租赁补贴标准分以下两类: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两房并轨后的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的60%计算补贴标准,每月的补贴金额按相应的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进行确定。
  (二)企业人才补贴标准为按户每月2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公租房二期租金补贴申报程序办理,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货币化租赁补贴。
  (二)企业人才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公租房二期申报程序办理,从进入轮候名单的次月起计算补贴月数。租赁补贴的领取流程具体如下:
  1.申报。租赁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属于事后申请,申报时间为当年度的6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申报时须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企业人才租赁补贴汇总表》一份(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的视作弃权,逾期不补)。
  2.审核。人社局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在职证明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报请市不动产核查中心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复审通过后,申报人员名单和可享受的补贴金额将在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官网(http://www.nbhtz.gov.cn/col/col82122/index.html)等平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发放。租赁补贴每半年度发放一次,按月计算。经审核后发放上半年度的补贴。
  五、退出机制
  (一)公租房货币化租赁补贴领取期间,若有实物配租房源的,配租入住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资格复核时,企业人才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社保缴纳至其他区、停保、欠保或购入高新区房产等情况的,从变更当月起中止租赁补贴资格。
  六、其他事项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半年度将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划拨到所在街道,街道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发放,发放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旬,下半年为12月下旬。企业人才的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号,发放时间为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
  (二)初次轮候的企业人才只能享受1年的租赁补贴,满1年后仍未实物配租的,须进行二次申租,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二期相关政策保障。二次申请时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
  (三)为提高公租房二期使用效率,全面保障各类企业人才,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申请公租房二期的企业人才和已享受实物配租满三年的企业人才,申请条件或续租审核参照本意见轮候企业人才二次申租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公租房二期相关政策保障。
  (四)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等政府福利房政策、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高新区人才租赁房、享受过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市区两级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过人才住房(人才政策性住房)的人员,不再属于高新区公租房二期保障范围。
  (五)租赁补贴申报材料必须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由所在街道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职权追回已发放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停止该企业人才申请下一期租房补贴。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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