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统一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等规定,决定对我区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政策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
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渠道:
1.独生子女父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夫妻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停职留薪、待岗、内退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单位发放(6个月以上聘用人员,用工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用工单位全额发放)。
2.个体工商户及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列入街道财政预算;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在每年10月底前向社管局申报。
(二)计划生育公益金政策
1.发放对象:共五类
第一类: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特困家庭;
第二类: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特困家庭;
第三类: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第四类: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或基层计划生育干部;
第五类:在我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来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
以上对象已享受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除外。
2.发放标准:
第一类自申请之年起给予1200元/年补助,补助期限为10年;
第二类按残疾等级(三、二、一级)分别给予840、1080、1320元/年的补助,补助期限自申请之年起到子女18周岁止;
第三类给予1000-2500元/年的补助,补助期限至经市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症状消除之年;
第四类、第五类给予一次性补助500-1500元。
3.审批时间:
每年10月底之前,由街道办事处汇总报社管局审批后拨付。
二、技术服务政策
(一)免费四项手术政策
1.手术报销标准:宫内节育环放取术85元/例,输卵管结扎术500元/例,输精管结扎术300元/例,人工流产钳刮术190元/例,抗早孕药物流产术200元/例,引产术1200元/例,皮下埋植放取术150元/例,皮埋取出80元/例,B超孕环情检查15元/例。疤痕子宫早孕、带环妊娠等特殊病例四项手术费用原则上由各街道支付,区财政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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