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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积极抢抓宁波“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推进我区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全面增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设备补助

  年研发、生产、检测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企业,经实地核查,按当年实际支付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软件研发补助

  对完成软件研发且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项目,按该项目实际投入给予10%的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上规模奖励

  对当年新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规上企业标准以统计调查制度为准)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5.并购补助

  兼并或收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被收购企业要求入驻本区),并购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6.采购区内产品补助

  鼓励区内企业采购、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或提供的检测、咨询等科技服务,当年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对使用单位,按采购金额的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具有独创性技术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重点骨干企业奖励。对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实缴税收达到1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集团),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集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高成长企业奖励。对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实缴增幅20%以上的工业企业(集团),一次性奖励30万元。(若企业同时满足前述两条,可按孰高原则选择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2.软件与电子商务

  软件资质认定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通过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认证的企业,可提出最多不超过三项的资金申请,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7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投入补助。基于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或提供增值服务的平台型企业建设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软件、服务器、设施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服务器托管费用按30%予以补贴。对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独立互联网应用平台,软件、服务业、设施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的6%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注册会员补助。对年会员会费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5000户、1万户的,或平台企业年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按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总部经济

  上台阶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盈利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购(租)房补助。对年实缴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租用区内厂房或办公用房,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50%的租赁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厂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计算。(购房企业参照执行)

  二、全力推进制造业智能升级

  (一)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市级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企业当年新增应用工业机器人2台(套)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机器人实际购入金额的5%的补助。每家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建设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物联网接入、数据分析、以及搭建集研发、设计、制造等为一体的第三方平台建设,对实际投入(设备、仪器与软件,下同)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给予10%、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平台建成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收费会员达1000户以上的,每年给予其营业收入5%的奖励、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进制造业物联网应用。推进工业物联网在智能制造、智慧健康、智慧交通、智能终端等领域的应用,对纳入市级应用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执行合同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集成商服务、远程监测服务等服务型制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改造,对信息化软件投资2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五)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制造业企业上云、鼓励和推动企业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平台,实施智能制造、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对当年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上云企业,上云服务支出5000元以上的,按实际支出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达到市级标杆上云企业标准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列入国家、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企业融资上市

  (一)对拟境内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1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并被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拟境外上市企业,在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二)对拟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确定新三板挂牌计划,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20万元奖励;主办报价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后,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优选板股份公司补助60万元、成长板股份公司40万元、成长板有限公司20万元、创新板企业1万元(补助金额含市级补助);上市或者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适用简易程序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挂牌时间不足3个月的,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对优选板挂牌企业予以补助5万元。

  享受奖励的挂牌企业申请享受市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的,市级挂牌奖励部分按50%折抵上市辅导和新三板挂牌补助。

  (四)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挂牌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单个主体在挂牌上市前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面向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按融资额3%,面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按融资额2%,单家企业融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助金额含市级补助)。

  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其他外部投资者不包括挂牌企业的原股东(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除外)、内部员工、关联企业,以及原股东、内部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其所投资企业。

  四、鼓励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

  (一)企业创牌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途径)、省著名商标(商号)、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市经信委新产品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

  对获评宁波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达到宁波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标准的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宁波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宁波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名牌、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资质认定补助。

  对首次被市场监督部门授予国家级、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家级资质、认可、备案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家级资质、认可、备案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标准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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