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梅墟街道办事处:
现将《梅墟街道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9月24日
关于梅墟街道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和规范使用村发展留用地,保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梅墟街道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发展留用地核定面积基数及核定比例
村发展留用地面积按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的合计数进行核定,核定比例为7%。
二、村发展留用地用途及容积率标准
村发展留用地用途为工业、商业各占50%。工业用地容积率须在1.2以上,具体以高新区规划分局审批为准;商业用地标准容积率为2.2。
三、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方式和途径
村发展留用地可选择下列途径予以落实:
(一)以土地形式拨付。根据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由区规划、国土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确定选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
(二)以房产形式拨付。管委会直接以商业用房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以货币形式拨付。管委会以货币回购的方式对村发展留用地进行拨付。
四、以土地形式拨付的操作办法
(一)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确定每年度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指标,区国土分局会同规划分局具体确定用地选址和供地方案。
(二)由符合条件的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梅墟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国土分局进行核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使用。
(三)村发展留用地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也可以按规定转为国有,但跨村安排的村发展留用地必须转为国有。村发展留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村发展留用地可以自行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政府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合作开发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持有1/3以上的股份,自行或合作开发方案须经街道审核同意,合作开发的应报管委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合作开发或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村发展留用地,须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后实施。
委托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扣除征地报批费用(每亩20万元)及应缴税费后,标准容积率(2.2)以内部分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标准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上交区财政。
(五)委托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五、以房产形式拨付的操作办法
选择房产形式拨付的,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利用各建设主体开发建设的房产,按村留用地指标回购金额等值进行置换。
六、以货币形式拨付的操作办法
(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商议并经梅墟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由村向国土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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