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奉化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奉科〔2018〕1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使用的科技创新券按规定进行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对象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入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3、企业注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5年;
4、2022年企业未获得各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与奉化级)财政科技资金补助。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相关合同、协议、报价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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