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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 、《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 《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奉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区级科技计划,以区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体系由工业、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4个计划构成。
(一)工业、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工业科技计划包括重大工业科技专项、一般工业攻关项目。重大工业科技专项是指根据我区主导、特色和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起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一般工业攻关项目指围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应用,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先进性和特色性的项目。
农业科技计划包括重大农业科技项目、一般农业科技项目。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围绕全区农业发展需要,重点突出支柱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大技术需求、新品种培育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开展的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并对提升全区农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对农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创新性及示范应用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包括重点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一般社会发展科技项目。重点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是指围绕全区社会民生发展需要,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并对提升全区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生态文明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是指针对全区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的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计划是指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支持公共性、非营利、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和软科学课题项目。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是指通过后补助、间接引导等方式,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专项计划。主要有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项目等。
(四)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
是指围绕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强化创新创业基础,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培训、服务专项活动,对产业发展有支撑引领作用的创新平台的建设及其它创新环境的营造。
第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等。
区科技局是区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区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第八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完善专家的遴选、使用和信用管理制度;
(五)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六)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 负责科技项目预算计划下达;
(三) 监督指导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
(四) 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区科技局和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局;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科技报告,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奉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及自然人;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工业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须经企业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等主管单位审查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各级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前3位)区级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结题的单位不得新申报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已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当年验收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申请终止的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到期超过一年无故不验收的单位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方法。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审核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审核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专家评估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评审方式。专家评估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必要时可以赴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审;专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赴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实。
其中,重大科技专项一般根据专家初评建议择优遴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宁波市科技专家库或区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9人,根据需求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六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决策。依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进行分类决策。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由相应责任业务科室进行实地审核,完成实地审核后,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支持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决策。
第十九条 审议。依据职责对项目立项进行审议,并对决策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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