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我市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科研活动和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和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诚信建设处牵头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管理和评价、科研诚信问题处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处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及评价;驻局纪检监察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第六条 按照系统推进、激励创新、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全主体、全流程、全覆盖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在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按要求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3. 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5.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 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7. 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8.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9. 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未及时申请任务书调整、项目终止或撤销,逾期无故未完成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延期申请、成果登记、绩效统计等工作;
10. 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11. 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12.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3.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kejiju/20201109/29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