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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创业创新, 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 1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宁波市政府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 作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三条 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主要支持高端装备、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清洁能源、医疗健康、工业互联网、"5G+"产 业、数字经济、智能物流等宁波市新兴产业领域初创期、早中期 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以后可根据基金运作绩效适时调整基金规模。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收益以及其他资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为引导基金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宁波工投集团等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  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策和协调引导基金 运作过程中重大事项;审查批准拟阶段参股项目方案;审查批准 引导基金投资内控等制度;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年 度投资计划,监督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评估引导基金 运作的政策目标及政策效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  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引导基金运作,提请管委 会审议引导基金拟阶段参股项目方案;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评办法,报管委会审定后实施;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由宁波工投集团设立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与责任,定期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宁波工投集团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管理公司日常工作;组织资金托管银行招标;经管委会授权组织咨询评审  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参股子基金尽调报告、实施、变更和退出方案,跟进投资项目实施和退出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审定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年度考核,拨付年度管理费,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组织实施情况。

第八条  设立独立的咨询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对拟阶段参股项目方案等进行评审,提出意见;提供咨询和建议;对重大项目或前沿项目提前介入开展指导。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专家库,其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创业投资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实行动态管理。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行业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半数。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 下简称子基金),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

第十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宁波市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 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二)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 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 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

(四)管理团队稳定,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增资方式参股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的,应按原始价格入伙(入股).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子基金组建的一般程序:

(一)前期准备。基金管理公司对阶段参股申请对象进行筛选, 开展尽职调查,制定拟参股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评审公示。咨询评审委员会对拟参股子基金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后,在市级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示1周。

(三)审议决策。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引导基金 认缴出资1亿元及以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认缴出资1亿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授权管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 (或注册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全市各级财政出资额之和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额的35%。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参股子基金认缴规模,投资于全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的1.5倍或参股子基金实缴出资的50%,投资于全市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或参股子基金实缴出资的25%;

(二)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该参股子基金认缴出资 (或注册资本)的20%;

(三)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已上市企业;

(二)开展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 地产)等业务,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 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特定对象的专设投资企业除外);

(六)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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