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教办、局属各学校(单位)、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事项作如下布置,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以评促进,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价标准,积极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职评政策
(一)扩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范围。今年我区将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原有职称自主评聘学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范围。根据省厅统一安排,全区公办中职学校全部纳入高级职称自主评聘范畴(以省厅公布文件为准),纳入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学校须同时开展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工作,其他学段学校暂不扩大自主评聘范围。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1.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对五年内存在违反《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以任教学段、学科为基础,研究制定更加符合申报教师特点、更具操作性的评价标准体系,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课题和论文的倾向。
3.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为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及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教师,对课题和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偏远农村任教的教师应优先评聘,且可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三)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城区幼儿园教师支教制度。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城区幼儿园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全职支教)3年的经历;在申报中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其中在大市外支教且未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在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可享受以下政策:浙江省内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2折算;浙江省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3折算。
(四)明确职评倾斜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应给予适当倾斜:
1.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偏远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4.任现职以来,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一年及以上且顺利完成支教任务、表现良好的教师(已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除外)。
5.已经完成支教任务的城区学校教师,继续申请去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带编全职支教3年的,自申请支教通过当年度起可不占所在学校推荐名额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3年支教期间可享受2次优先推荐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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