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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及教师周课时量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教办、局属各幼儿园: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教师周课时量标准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

2021年4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教师

周课时量标准的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教师周课时量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教育局举办并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即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

(二)基本原则

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原则对教职工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确保基本,着眼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区别对待,适当向农村幼儿园倾斜;坚持因地制宜,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学前教育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编制标准

教职工包括:园长、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教职工核定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1.基本编制

(1)园长、副园长核定标准:按照幼儿园班级数与幼儿园园长、副园长数配比,幼儿园规模在6班及以下、7-12班、13班及以上的园级领导职数分别为1名、2名、3名。下设分园或对非公办全日制幼儿园指导帮扶作用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增加副园长职数。

(2)专任教师核定标准:平均每班配2名专任教师(包括园长、副园长等职位课时折算数)。

(3)医务保健人员:一般配备1名,下设分园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每所分园增核1名。

(4)财务人员:可设专兼职财务1名。

(5)保育员: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2.附加编制

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和镇(街道)中心级幼儿园指导帮扶非公办幼儿园的人员配备和解决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大病等产生的教师临时性缺员问题,一般情况下可核增不超过本园专任教师编制总数5%的编制数,如出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另行核增(但最多不超过本园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10%)。

其中事业编制使用对象主要包括园长、副园长、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务人员等,不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解决,保育员全部由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解决。

3.辅助岗位

食堂、安保、保洁等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及其他工勤人员,采用劳务招聘或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其中食堂炊事员劳务招聘时,按80名学生和50名教师各配1名炊事员标准测算,安保配备具体由安监科按规定要求核定,通过劳务招聘方式落实,其他采用市场化方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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