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法行政,确保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从源头抓好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二、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城市建成区的初步范围:岳林街道中心区、锦屏街道中心区、西坞街道中心区、江口街道中心区、方桥工业园区、萧王庙街道中心区);
4、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城市建成区内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农村零售点实行专柜、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8、烟花爆竹经营(长期零售与季节性零售)单位,不得设置独立的储存仓库,(一)烟花爆竹专柜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二)烟花爆竹专柜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三)烟花爆竹专柜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在宁波市安全生产网业务系统中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栏目中申请书填写,并打印);
2、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一致);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附件2);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房产应同时提供租赁协议书,无产权房由镇或街道出具证明);
6、原经营户需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和提出变更经营地址。先由经营户提出申请,经当地安监所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当地安监所填写《奉化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考核表(附件1)》,并登陆“烟花爆竹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初审。于2014年12月10日前统一将布点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报至我局监督一科(布点名单同时以电子版上报)。名单上报后,市局将会同属地镇(街道)对新申请和提出变更经营地址的经营户进行现场踏勘,通过后,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及考试;踏勘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并说明理由。
2、网上申报。许可证发证工作采用网上申报,先由经营户登陆宁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顺序是“宁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http://www.nbsafe.gov.cn/)”→“网上办事(业务系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普通企业”,注册或直接输入用户名、密码(新证户需注册,老证户按原有用户名登录),登录并按规定进行填写并上报,经所在镇(街道)安监所进行初审后点击上报,最后报市局审核批准。
3、按照有关规定,安监局将于2014年12月中旬组织一次烟花爆竹经营户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领取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零售。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发证工作,督促所有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抓紧办理换证手续。组织力量及时做好现场考核。同时,把发证工作与打非治违工作结合起来,督促申请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条件,合理规划。各镇(街道)以方便群众、适于监管的原则,对布点总数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各镇(街道)各自的长期性和季节性零售经营户布点数量(详细数据见附件4)。
3、加强证后监管力度,经营非法烟花爆竹被查获二次的经营户,市局将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办理。
五、时间安排
申请办证时间从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
联系方法:奉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一科。
联系电话:0574-88518262,联系人:周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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