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东投公司、文旅公司:
现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100元的按1100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10平方米增加产权调换面积。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20%。
(二)货币补偿购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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