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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

  现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3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退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项目支撑和专门用途的资金。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区本级支出和补助镇的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区审计中心和驻区纪检组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区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退出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

  (三)区审计中心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驻区纪检组职责:负责受理针对专项资金监管情况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纪违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设立和退出

  第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部门事权相适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其中,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从严控制,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镇承担配套资金,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程序为:

  (一)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申请资料须包括设立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期限、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论证和审定。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论证后,报管委会审定。

  (三)设立。通过以上程序后,专项资金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当年一般不安排资金。

  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要求设立区级配套资金的专项,可以适当简化设立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限定为三年以内;已有的专项资金,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期限规定,从本办法施行之日当年起,按三年时限执行。

  第十条  执行期满后,专项资金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之年进行评估论证,由区财政局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执行期满后,专项资金应予取消。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

  (二)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或者已完成。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设立条件失效或者废止。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编制。业务主管部门对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情况,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汇总、平衡,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管委会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区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部门、单位,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至项级)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纳入资金使用部门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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