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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商分局食品科、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全国和我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部署,按照《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食药监〔2013〕7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
2013年6月9日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打击保健食品

“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国、省、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利用近五个月时间在全区范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优势,积极营造强大声势,重拳出击,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各级监管部门按以下具体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举办者未依法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和《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分阶段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开始至9月底,分为组织部署、检查整治、案件查办、规范提高四个阶段实施。四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其中组织部署、检查整治、案件查办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920日前完成。

  (一)组织部署阶段的主要任务

  1.参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召开的全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接省“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中涉及我区企业及相关产品情况。

  2.按照我市统一部署要求,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3.结合本辖区日常监管、监督检验和投诉举报等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将保健食品批发企业、专卖店、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店、大型商超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多、群众举报反映比较集中、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产品和涉及企业纳入本辖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专项行动工作。

  (二)检查整治阶段的主要任务

  1.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查,配合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涉及我区的飞行检查等相关工作。

  2.围绕专项行动重点和任务,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企业)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以前阶段确定的本辖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作为排查重点,深入细致排查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督抽检,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三)案件查办阶段的主要任务

  1.各监管部门要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打击不遗余力,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要完成省、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四)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整治经验,查找问题不足,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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