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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东投公司: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会

                          2013年7月29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154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一区三基地”、“平安东钱湖”建设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破解区域无证无照经营难题,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未发证谁牵头查处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结合各职能部门职责,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规范工作中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管委会办公室(综治办):协调组织有关考评工作,负责将考评结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批准文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经济发展局(对口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安监部门、质监部门、商务部门、经信部门):

  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监部门:联系鄞州区质监部门,配合其对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联系鄞州区质监部门,配合其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建设管理局(对口建设部门、环保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汽车修理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须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责,负责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七)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为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财力保障,将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及时拨付相关部门。

  (八)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市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之前,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取缔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文化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等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体育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须经体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旅游与湖区管理局(对口旅游部门、水路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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