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意见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5〕4号)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扶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发展,制定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政策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进一步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指全区各单位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理,分类处理。在全区范围内按照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全面排查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要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别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同时由各单位报区财政局,财政局上报上级财政,逐级汇总上报。
(二)统一权限,规范管理。今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制订税收等优惠政策。制订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制订权限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切实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三)着眼长远,健全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实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订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四、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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