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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东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市场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45月4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

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管理(或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对本区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备案

  第五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到区建设局办理进区备案手续,方可在本区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区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均需查验原件)

  (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招标代理企业进区备案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副本);

  (四)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六)驻本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清单、缴费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手册》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

  (七)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无行政处罚的证明;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进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一)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企业近两年内存在不良行为且尚在暂停执业或公示期的;

  (三)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进入本区代理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甬机构负责人、驻东专职人员、驻甬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到区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代理机构进区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要求延续备案的报告;

  (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三)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无行政处罚的证明。

  第十条  外地(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代理机构应在甬设立分支机构才能在本区承接业务。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外地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宁波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且必须为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100m2及以上(人均不少于10m2)。

  (二)分支机构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有1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1名,其条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对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三)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档案管理设施齐全,招标代理业务档案资料完整(档案资料应能反映其近3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区建设局负责对进区承接业务的外地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三、代理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审查。

  (五)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七)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等事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或者以其他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申请时,应提供《信用手册》、招标代理合同和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等材料,供有关监管机构查验。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招标文件编制实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需经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依据政府指导价,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协商定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投标备案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或借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二)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条件的项目;或招标方案不合理,造成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四)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五)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由项目组负责实施。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项目招标登记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

  (二)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凡本细则第十三条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必须由项目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和办理。开标、评标活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宁波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等学习培训活动,并由协会在《专职人员证》中载明。专职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专职人员当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下一年度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得有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所述行为的。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建设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监管、标后评估等有效途径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市场准入相挂钩。

  第二十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扣分制,一年为一个扣分时间段。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针对每个项目按评分办法(附件2)对代理单位进行打分,满分100分,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的,取消该代理单位年度及下一年度在本区承接业务资格。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所扣分数,在下一扣分时间段开始时,自动清零。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打分表1-5,作为招投标备案资料组成部分,缺少此部分资料将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将按《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甬东旅建发〔201107号)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公示期内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  外地招标代理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两年内无招标代理业绩,需重新申请备案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负责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的有关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附件:1.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招标代理

        2.评分办法

附件1: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招标代理企业进区备案表

机 构 名 称

                        (盖章)

注 册 地 址

资 质 等 级

资质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

驻甬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驻甬机构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驻甬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驻东专职人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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