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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现有厂房临时改变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东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现有厂房临时改变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2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现有厂房临时改变用途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维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促进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区利用现有合法厂房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管理,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区块内的工业厂房,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需要整体改造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东钱湖产业发展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其它项目不列入本实施细则范围。

  第四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用途,应按照本细则办理临时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手续。

  第五条房屋产权人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区规划部门窗口,由区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各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部门意见,由区规划部门汇总后统一反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改变房屋用途:

  (一)已鉴定为危房、已纳入公布征收范围的厂房;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房屋;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

  第七条区规划、国土部门从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的层面负责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审批,区建设(房管、环保、路政)、公安(交警、消防)、社管(卫生)、行政执法、工商、东钱湖镇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并签署镇政府同意意见);

  (2)申请改变用途的房屋所在区域地形图;

  (3)土地、房产的权属证明及产权人意见;

  (4)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房屋改造、装修的设计图;

  (5)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6)利害相关人意见(涉及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

  (7)业主承诺书(承诺如遇房屋征收等情形时,仍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和房屋用途处理);

  (8)其他说明、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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