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观光旅游自行车经营服务与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22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观光旅游自行车经营服务与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一)为加强观光旅游自行车管理,规范观光旅游自行车租赁服务市场秩序,维护自行车专用道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东钱湖观光旅游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观光旅游自行车,是指由人力脚踏驱动的,以休闲、旅游、康体、娱乐为主要功能的,主要用于游客骑行的双轮陆地非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观光旅游自行车租赁服务,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格,具备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服务人员,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行车以有偿形式出租给游客,以满足游客骑行、休闲娱乐需求的一种经营方式。本办法所称自行车专用道,是指由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建设、管理的,以自行车的安全通行及休闲旅游为目的,专供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道路及其附属公共设施。
(三)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观光旅游自行车及其租赁经营行为服务与管理、自行车专用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观光旅游自行车的行业发展、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设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个体补充;集中经营、规范管理;总量控制、优化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注重规划发展、提升服务水平、从严执法管理”的工作要求。
(五)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观光旅游自行车租赁经营、自行车专用道和游客骑行行为的服务与管理。
二、观光旅游自行车租赁经营的服务与管理
(六)从事观光旅游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自行车;
2.企业应具备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个体经营者应取得政府提供的集中经营点内的摊位租用证明;
3.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用于租赁服务的观光旅游自行车,应鼓励配置“骑行东钱湖”标志标牌,承担起宣传东钱湖休闲旅游的义务,共同维护好骑行东钱湖品牌。
1.“骑行东钱湖”标志标牌由租赁经营者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到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免费申领,实行一车一牌;
2.“骑行东钱湖”标志标牌从申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领,标识标牌期限与摊位租赁期一致;
(八)从事观光旅游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服从集中经营、规范经营的规定,提供优良的租赁经营服务;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
3.公示收费标准、服务时间、服务热线等相关信息;公示安全注意事项、骑行规范、骑行线路等相关事项;
4.明码标价,提供正规发票;
5.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处理游客投诉;
6.按规定购买游客旅游意外险。
(九)从事观光旅游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施从事租赁服务;
2.乱设摊点、越线经营、占道经营;
3.无照租赁经营及超范围经营;
4.非经营用途自行车进行租赁经营行为;
5.出租不符合规范车型的自行车。
(十)出租观光旅游自行车必须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配置“骑行东钱湖”标志标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条例和安全法规,禁止出租双人以上及并排座位自行车上路。
除前款规定外,观光旅游自行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车容整洁、卫生,标志标牌清晰、有效;
2.经营场所整洁卫生,自行车停放整齐;
3.车身无擅自改装、安装物品。
(十一)封闭式景区自营观光专用自行车不得到景区以外的范围行驶,自行车专用道沿线重点旅游企业经申请变更营业范围后可自营符合规范要求的观光旅游自行车。
三、自行车专用道的管理
(十二)禁止一切机动车辆以及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自行车专用道或在专用道上停放。自行车专用道管养单位必须在自行车专用道上设置禁行标识。
(十三)游客应当爱护自行车专用道设施,遵守自行车专用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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