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外贸企业:
根据《2018年度慈溪市商务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意见》(慈商务〔2018〕45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18年度慈溪市开放型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4日
2018年度慈溪市开放型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我市范围内注册并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范围及补助(奖励)额度
1、境内外参展展位费补助。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商品展览会和境内重要国际性涉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具体展会清单详见附件1。展位费高于核定价的,按核定价补贴,低于核定价的,按实际价格的全额补贴。对企业参加由本市级和宁波市在“一带一路”国家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自办类境外展位(含境外常年性产品展示交易),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60%的展位费补助。对广交会电商平台入驻企业每家给予2000元人民币的补助。以上补贴不含上级补助。
2、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对当年度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且年度出口增幅达到全市平均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给予补助;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且年度出口增幅达到全市平均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给予补助。安排120万元资金对政府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联保平台参保企业给予保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安排30万元对境外投资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参保企业给予保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3、贸易维权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维权,提高贸易安全,对当年度企业参加“两反一保”等涉外贸易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以企业实际支付额为核算依据给予20%的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积极支持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对获得国家级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的,给予主要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4、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建设。对经认定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年度出口实绩达到2亿元且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亿元且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达到300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00家增加奖励5万元,单个平台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本市级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获评省级及以上试点型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加大对进口的支持。对进口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扶持,对于经认定的进口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度服务企业超过50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组织参加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企业和相关组织方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6、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服务贸易。对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进行奖励,支持引进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对新认定宁波市级以上服务外包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鼓励创建各级出口品牌。对企业当年度新获评宁波市级以上出口品牌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积极推动企业境外并购,对出口企业当年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欧美日国家每一国别最高给予3万元奖励,其他国家品牌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实际收购费用低于奖励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奖励,高于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额奖励,同一企业收购同一品牌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全国性出口行业“单打冠军”(单项产品全国出口第一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8、扩大出口基地层级,打造区域出口品牌。安排22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家电、轴承、纺织服装等各级出口基地建设,支持“走出去”促进工作,重点加强对国家级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开展经贸合作、高峰论坛、品牌宣传、形象展示、人才培训等专项活动,提升出口基地形象,提高出口基地层级,打造区域出口品牌;加强对“走出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9、对年度自营出口十强、自营进口十强企业,由市商务局依据企业进出口业绩提出建议方案,并书面征求环保、税务、市场监管、安监等涉外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予以表彰。设立慈溪市出口质量奖,由商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予以表彰。
10、开展招商引贸,鼓励外贸业务回归。鼓励市外进出口业务引进,对市外企业来慈当年注册落户且开展进出口业务实绩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每超3000万元给予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企业加大对外投资力度。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备案(核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并购、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当年达到50万美元(以实际出资额为准)的按实际汇出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汇出50—100万美元,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实际汇出101—200万美元,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实际汇出201万美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我市企业在“一带一路”、中东欧等国家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的各类经贸产业园区,再给予5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承接境外承包项目。对项目备案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项目(含分包)经营额,按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审核及补助(奖励)程序
(一)申报
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确认盖章后,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上报至市商务局(涉及税收汇算清缴的项目除外)。
(二)审核验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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