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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企业人才储备计划”人员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企业人才储备计划”人员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9日

 

慈溪市“企业人才储备计划”人员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储备各类人才,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建设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17〕3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2016年10月1日以后从慈溪市外引进,与本市非公有制企业(除金融业、含有国有或央企股份的企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二)原国家“211工程”院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其他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

  二、申报方式

  本市企业新引进以上人才工作满1年后,且申报补助时仍处于在职状态,可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申报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人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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