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
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文件精神,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慈政办发〔2015〕115号)、《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慈人社发〔2015〕161号)文件规定及《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
(二)申报条件
上述对象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农村商业银行)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3、《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4、《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或创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命名为村级电商服务站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至1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持相关材料,在申报时间内向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创业者申报材料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初审后,在附件1上签署意见,汇总申报材料,填写《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3)后,于申报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复印件及附件1、3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汇总后,统一将补贴发放至创业者。
(六)其他
1、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网络创业一次性补贴合并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2、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在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至少带动一名雇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但雇工与创业者属夫妻关系的不能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创办企业,仅创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能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3、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在同一个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4、本细则生效前已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
(二)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2013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企业每带动一人就业满一年补贴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慈溪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至1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在申报时间内向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初审后,在附件4上填写人员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申报材料,填写《慈溪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5),并于申报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复印件及附件4、5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汇总后,统一将补贴发放至企业。
(六)其他
1、公司法人未参保,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能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法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公司且在其中一个公司参保的除外)。
2、2013年1月1日后实行“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单位性质为公司制企业(以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以企业标准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3、本细则生效前已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
1、申报对象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1)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和期限
(1)按年租金2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不超过3次,每次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6);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区域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5)截止申报月份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5、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每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毕业生条件,经人社及相关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后发放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1、申报对象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
3、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同一法定代表注册多家实体或同一实体更换法定代表的,均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
4、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3)《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7)。
(4)截止申报月份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5、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每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毕业生条件,经人社及相关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后发放补贴。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1.慈溪市内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2.慈溪市内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
(二)申报条件
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派遣员工必须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工作。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起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原已按慈人社发〔2015〕161号文件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实施细则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被招用人员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报材料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8);
2.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
3.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5.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还需提供《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至1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后将《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0)、《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1)及相关明细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核拨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至各企业。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在申报时间内向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信息与数据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实无误后,统一将补贴发放至各企业。
(六)其他
1.符合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劳动合同的主体、工资发放方、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单位,并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相一致。
2.本细则生效前已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规定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满3年的,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五、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在慈溪市内工商注册且企业职工总数(即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下同)达20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且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3.要求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度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规行为。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2);
2.《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附件13);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贴息申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后将《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0)、《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附件13)及相关明细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核拨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至各企业。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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