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30日
慈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慈政办发〔2015〕11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慈溪市失业保险统筹区(含宁波杭州湾新区,下同)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和实际用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均应在本市失业保险统筹区内。
(二)申报条件
1.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派遣员工必须在慈溪市失业保险统筹区工作)。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自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起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四)申报材料
1.《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纳税地的不同,向经办机构(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报。经办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后将《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年度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相关明细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核拨至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发放至各企业。
二、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在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工商注册且企业职工总数(即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下同)达20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在2015年9月1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且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3.要求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度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规行为。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慈溪市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5.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贴息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纳税地的不同,向经办机构(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贴息申报。经办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后将《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年度慈溪市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附件5)及相关明细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核拨至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发放至各企业。
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到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同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4.企业申报就业补助时,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对符合新一轮储备计划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四)申报材料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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