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按以下对应标准进行定额补偿:人工流产术(门诊)45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100元,引产术(住院)2700元,正常阴道分娩3100元,阴道助产术3600元,剖宫产术4700元。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仍按慈劳社险〔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暂不进行调整。
二、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2年5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0.4%调整到0.5%。
三、其它
本通知未涉及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仍按《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慈劳社险〔2007〕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 溪 市 财 政 局
慈 溪 市 卫 生 局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3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
(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雇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0个月;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提高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按以下对应标准进行定额补偿: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正常阴道分娩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剖宫产术5100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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