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09〕18号)和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促进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事项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携带如下资料向所辖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收回《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发给《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并按《宁波市就业登记办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本人一寸近照三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4.享受低保人员还需提供《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
5.《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二、关于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办理就业登记;
3.月工资发放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0%以上;
4.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其劳动合同的主体、工资发放方、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企业,并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相一致。
(二)申报需提供资料: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5.《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人员(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起始时间按慈政发〔2009〕18号文件实施后被企业招用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计算。
2.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申报地点及时间
1.申报地点。企业向所辖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
2.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3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5日至30日(休息日除外);申报结束后,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信息与数据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
三、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3.《慈溪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不含第24个月)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600元/月计算。如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第24个月)]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享受月份以申报灵活就业登记月份与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月份相一致的月份数确定。
(五)办理地点和时间
1.灵活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办理地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为一次性办结制,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合格后不用再次申报,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每半年办理一次申报结算。
四、关于再就业援助补贴问题
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不含第24个月),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可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3个月。
(一)办理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3.《慈溪市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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