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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对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宏观指导,做好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与管理及组织和评价工作,结合《慈溪市规上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2019-2021年)》(慈政办发〔2019〕63号),经研究,决定实施2020年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开展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应用行业(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进、培养人才,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一)获市级认定的传统产业(包括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灯具、化纤等)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研发场所,要求独立于生产场所,物理空间相对固定,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2.有研发设备,包括研究开发仪器及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

3.有研发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有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连续两年不低于3%;

5.有研发成果,包括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当年国际专利有效申请,或两年内新技术新工艺成果产业化应用等。

(二)获市级认定的新兴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研发场所,要求独立于生产场所,物理空间相对固定,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有研发设备,包括研究开发仪器及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3.有研发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4.有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连续两年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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