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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我局根据《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4〕57号),修订了《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27日

  

   

 抄送:市府办、胡建国副市长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科 2016年5月27日印发

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上级及慈溪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签订《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市级项目,均按本办法做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总体由市科技局负责,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镇(街道)、中介机构、行业团体或协会等有关机构(部门)承担,委托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组织要求

  第四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等方式。市重大与重点项目原则上应采取集中会议验收形式;一般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划分参照《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慈科[2014]57号)执行。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医卫类项目专家组组长须有上一等级医院的本专业专家担任。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镇、街道或产业园区)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第八条 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含申报书)、用款计划表;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台帐、经费使用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工业类50万元和农社类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技数据、专利、专著、论文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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